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导读: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非法经营罪与倒卖文物罪有什么区别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非法经营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确立的市场准入制度;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专营、专卖的物资,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相关证件和公文、非法出版物、外汇等;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
3、行为表现不同。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发生在经济领域包括生产、流通领域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中任何一个单一的环节都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倒卖文物罪只有“倒卖”一种行为方式。“倒卖”行为不是单纯的买或者卖,而是一个整体,它包含对文物的非法收购、贩卖和转手倒卖等行为。因此,仅有收买或者出卖文物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倒卖文物罪。
4、两罪的侧重点不同。
非法经营罪强调的是主体有无经营权;而倒卖文物罪强调的是行为对象是否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对于文物来说,存在可以经营的文物,也存在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从主体上说,存在有文物经营权的单位和无经营权的个人和单位。把主体和对象结合起来,一共有四种可能性:一是有经营权的单位经营可以经营的文物;二是有经营权的单位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三是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可以经营的文物;四是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同的组合就可能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不同的组合也可能存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下面,对这四种组合逐一进行分析:
(1)对于第一种情况来说,行为主体合法,行为对象也合法,因此,这种情况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2)第二种情况中,有经营权的单位是指有文物经营权的单位。对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不存在有无经营权的问题的,因为,只要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使是有经营权的单位亦无经营该文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倒卖文物罪中的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倒卖文物,因此,如果只是单纯的出卖行为,如果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则应该定非法经营罪;如果是既卖出又买入文物,即倒卖文物,则构成倒卖文物罪。
(3)对于第三种情况,非常明显可以排除触犯倒卖文物罪的可能。因为,这种情况经营的对象属于非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但是,如果自然人或单位,没有文物的经营权,而将收藏的文物作为商业活动来经营,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法渠道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但这里所说的“流通”是指以收藏为目的的流通。这从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印证,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所谓商业经营活动就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因此,如果无经营文物权利的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经营文物,便侵犯了《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文物经营市场的准入制度,只要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4)第四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因为,只要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经营权,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与第二种情况是一样的,即如果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则构成倒卖文物罪;如果只是单一的出卖行为,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