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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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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黑社会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特征呢?如果确实与维护和扩大组织的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也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的,也不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暴力性问题及辩护要点。
当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暴力色彩会有所减弱,往往会更多地采用滋扰恫吓、造势摆场等非暴力、“软暴力”手段来达到不法目的。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也逐渐产生了一种模糊认识,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需要实施暴力性的违法活动也可以形成非法控制。笔者认为,无论行为方式最终如何变化,暴力(“硬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对社会公众形成心理强制的重要原因。即便在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之后,暴力性也是依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基本特点,一旦需要使用便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如果在辩护过程中,发现涉案犯罪组织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没有较为明显地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对该组织就不能以涉黑组织予以定性。
(2)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成员个人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9年《纪要》通过列举五种具体情形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范围问题。但是,由于其并未明确将“符合组织利益或者组织宗旨”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一些个案的审判工作中,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成员个人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仍然引发了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一些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认定为涉黑组织的犯罪活动。并认为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核心人物,对于组织成员可能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概括的预见和故意而不予以明确禁止,具有放任、纵容的态度,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承担责任。
鉴于此,笔者认为,不管是组织成员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是组织者、领导者亲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确实与维护和扩大组织的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也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的,也不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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