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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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东山法院双碳生态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官引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自愿出资15660元认购海洋碳汇2773.3吨,用以替代性修复因其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东山法院还向被告人发出了全省首张“禁捕护海令”,禁止邓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涉案海域附近从事海上捕捞作业活动。
今年6月2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驾驶渔船前往东山兄弟屿东北方向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后于次日凌晨3时返回东山澳角码头附近海域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15660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造成的环境损害,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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