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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原书记朱中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西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阿里地委原书记朱中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朱中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追求低级趣味,长期沉迷赌博并借此收受巨额钱财;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朱中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朱中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朱中奎简历

  朱中奎,男,汉族,19634月出生,四川长宁人,1986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92月至1982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卡贡区(现卡贡乡)会计;

  198211月至19876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财政局会计;

  19876月至1993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财政局局长;

  199312月至1995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驻成都办事处昌都宾馆经理;

  19951月至2001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驻成都办事处副主任兼昌都地区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副县级);

  200111月至2002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20024月至20076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76月至2008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20084月至2009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秘书长(副地级);

  200911月至2012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121月至2012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正地级);

  201212月至2014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地委党校校长;

  20142月至20157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20157月至20171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71月至20219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书记;

  20219月免职。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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