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作简要通报,全文如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要求,最高检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能动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秉持能动检察履职、切实推进溯源治理的精神,最高检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检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共4件。下面我向大家作个简要通报。
一、为什么发布本批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制发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加强案例指导,是融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于一体的检察履职的重要工作。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对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加强类案监督高度重视,强调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止于至善,加强对类案的研究,通过办案提出精准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予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类案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建立行政诉讼监督年度报告或专题报告制度等方式,推动同一类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工作指引(试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发布行政检察类案监督指导性案例,旨在归纳提炼类案监督的类型、方式及办案规则,体现行政检察通过类案监督治理一个领域、解决一类问题,发挥“治理一片”的作用,更好地指导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工作实践,推动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批4件指导性案例,在案件选取上突出类案监督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总结实践中成熟的类案监督经验,提炼符合类案监督特点的规则,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把握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内在规律,同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这4件案例看似是一件件普通的“小”案,背后蕴含着行政检察牢记“国之大者”、自觉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情怀。
二、本批案例的特点及指导意义
本批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上报的百余件案例中遴选出来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体现行政检察监督的更高质效。行政检察类案监督旨在监督、纠正并防止“共性”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同类错误或适用法律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推动同类情况相同处理,或者针对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体现更高的监督质效。
二是反映行政检察监督的能动性。行政检察类案监督针对的问题来源于个案,但不是个案监督中发现问题的简单集合,而是以个案为切口,通过调查核实、专项监督、专题调研等方式发现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从而推动解决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
三是遵循行政检察的内在规律。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又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需要秉持穿透式监督、能动监督、系统监督的理念,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基于执法司法统一、促进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推动形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形成共识,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很好地诠释了这些监督理念。
具体而言,检例第146号,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某市检察机关针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执法决定与行政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通过抗诉纠正个案的同时,开展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围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磋商,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达成共识,推动出台专业会议纪要。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醉酒驾驶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吊销持证人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非吊销某一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本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发现司法裁判与行政行为就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形开展类案监督具有指导意义。
检例第147号,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人民法院多起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存在同类违法情形,遂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立案、送达、告知、执行和解、结案程序等不规范的共性问题,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执行生效裁判。本案例对人民检察院发现多起行政诉讼执行案件中存在同类错误或同类违法情形的进行类案监督,及对办理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检例第148号,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64起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行拆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均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强制执行权为由不予受理。县检察院选取其中3起典型案件进行类案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方式,解决同类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本案例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人民法院存在同类法律适用错误,可以选择其中几个典型案件进行类案监督,促进一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并强化类案监督成果运用,针对法律适用难点建立长效机制具有指导意义。
检例第149号,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某市检察机关以糜某检察监督个案为切入点,通过抗诉方式纠正原送达日期认定错误导致认定超过起诉期限错误问题,同时对法律文书专递送达开展深入调研,发现法律文书送达中,邮政公司部分投递员存在将邮件随意交由不具有代收权限的商店、物业公司或农村基层组织代为签收等送达程序不合规问题,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损。遂通过向该邮政公司制发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类案检察建议,弥补程序漏洞,规范法律文书邮件专递业务处理流程,促进诉源治理。本案例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针对一类案件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的,应当通过类案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内生、次生案件发生具有指导意义。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一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行政检察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以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第一,更加注重系统观念,切实增强类案监督意识。案例质量,归根结底取决于案件办理质量。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质量建设年”要求,树牢系统观念,强化和培养类案监督意识,认真学好用好本批指导性案例,发挥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切实把监督的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第二,更加注重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新要求,探索建立类案监督机制,完善类案不同判发现、纠正和处理程序。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坚持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有机结合,以个案作为突破口,开展类案监督、专项监督,确保同一类案件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同等处理,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实现个案与类案公正。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在开展类案法律监督过程中,坚持跟踪问效,加强跟进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实现源头治理。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在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功能,依法能动履职,更加自觉从具体案件中“见微知著”,推动解决一个地方、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争取政府支持,促进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诉源治理,促进抓源治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