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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宣判一建筑领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王艺文)近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有为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陈有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汪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有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境内通过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不法经济利益。先后成立货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雇佣被告人吴某等人为公司成员,纠集被告人花某等人,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有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花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有为纠集汪某、慈某等人以货运公司名义,以拦截、堵路、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到钟鸣镇境内运输膨润土的货车司机按每车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标准交纳“信息费”,累计达5万余元。强行用其公司名下的饭店消费券,抵付20余名驾驶员的应付运费和工资达6万余元。陈有为还指使吴某等人到工程施工现场殴打被害人胡某,造成胡某被迫退出承接的建设合福高铁项目附属的部分工程。

法院审理认为,陈有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依法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严惩处。13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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