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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一审宣判一起涉黑案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谢燕)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建军等2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建军、冯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刘亮、詹飞龙等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八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12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约1.5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3月,杨秀峰(在逃)等人通过骗取、侵占等手段,强行参与到株洲市芦淞物资总公司改制,并冒用职工身份登记注册为百強公司改制股东,同时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逼迫职工股东转让所持股份。至2010年3月15日,杨秀峰等人完成了对全部职工股东的股份收购,独占百強公司,形成了以杨秀峰为组织、领导者,杨建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至2013年期间,该犯罪组织吸纳冯敏、詹飞龙、刘亮、田仁贵、李威、伍娅等成员,进一步壮大了实力。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在株洲淞北市场使用停水断电、封门、锁芯灌胶等“软暴力”手段,实施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破坏淞北市场经营户的正常经营。2012年至2018年期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强行收购多家企业资产过程中,还多次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杨秀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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