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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中院对成伟雄等1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非法控制村委会鱼肉百姓获刑25年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雷健 通讯员 彭筠童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审判系统,依法对成伟雄等1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成伟雄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因犯13项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1.5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2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期因在清远市阳山县太平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伟雄曾被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成伟雄再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太平镇强行收取“保护费”“市场管理费”等长达10多年。

2008年,成伟雄通过操纵选举当选杏棠村委会主任,非法控制了杏棠村委会,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2012年,该组织通过威逼、欺骗、伪造村民签名等非法手段,以极低价格承包杏棠村委会多个山场共3000多亩。随后,该组织擅自将其中1000多亩山林申请变更为生态公益林,并占有补助款,变相侵吞集体资产,严重损害村民利益。

该组织还通过垄断当地林木砍伐行业谋取非法利益,或将砍伐项目高价转包给他人,并收取高额“介绍费”;或逼迫他人接受不合理的砍伐条件,导致砍伐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或通过控制木材下游销售、加工地点,以及拦截过路木材运输车辆等方式非法控制山场。

该组织通过侵占村集体资源、非法控制经营山场、包揽工程、非法采矿等方式,共计获利378.15万元。此外,该组织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放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成伟雄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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