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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走私、非法收购保护动物一审被判16年

新华社太原6月12日电(记者孙亮全、胡靖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线上”开庭,审结一起走私珍贵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曹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通过网络认识卢某(另案处理),卢某称能从台湾买到绿鬣蜥等珍贵动物。随后,曹某向卢某提出购买50只绿鬣蜥和10只平原巨蜥,二人约定每只绿鬣蜥120元、平原巨蜥300元,台湾卖家通过快递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曹某住处发货。

  2019年9月,太原机场海关现场查验并扣押收货人为曹某的两个包裹,经鉴定,包裹内装有绿鬣蜥48条、平原巨蜥10条,均已死亡,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动物。太原海关根据规定给曹某发送短信提示,要求其申报,曹某收到短信后怕事情暴露便与卢某商定放弃收取该包裹。后二人以该批绿鬣蜥被海关查扣为由,要求台湾卖家将补发的50条绿鬣蜥先邮寄到河北省唐山市的卢某处。卢某收到补发的50条绿鬣蜥(其中17条死亡)后,自留2条,按照曹某的要求向客户邮寄7条,向曹某邮寄24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珍贵动物108只,且造成其中65只绿鬣蜥、10只平原巨蜥死亡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曹某向他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绿鬣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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