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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近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徐某非法经营一家鸟店,店内查获活体鸟58只,其中包括野生鸟8只。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住松原市宁江区的徐某,在没有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家鸟店。在其店内发现活体鸟类58只,其中疑似野生鸟类8只。经有关部门鉴定,8只野生鸟类为1只彩虹吸蜜鹦鹉、3只绿颊锥尾鹦鹉和4只画眉鸟,均为徐某自一处卖鸟市场非法收购。
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购买不同种类鸟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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