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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杨子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子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杨子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子明在担任吉林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长春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40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1万余元;2017年至2018年,杨子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9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子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杨子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赃物已全额追缴,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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