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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于子茹)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五种行为包括: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包括: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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