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4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在医院寻衅滋事、编造虚假信息、酒后闯关袭警等犯罪,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月22日,吴某某与家人从湖北返回广东河源,几天后发现身体不适,医院初步检查虽未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但告知需隔离观察。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到吴某某住处,再次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吴某某无视隔离要求,继续经营比萨店。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10人医学隔离,87人集中隔离。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月26日,李某某因不合理诉求无法满足,在广州某医院住院部,使用带针头的注射器挟持1名护士20分钟,严重干扰医疗秩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月14日深夜,莫某某无聊生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先后两次谎称莫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死、郑某感染新冠肺炎要求救治,造成当地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连夜启动紧急应对措施,派出救护车救治,并赴多地排查核实。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某行为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月9日晚,韩某某酒后驾车路经高速公路出口处疫情防控体温检测点时,拒不配合检测,对防疫工作人员恶语相向,并下车殴打维持秩序的民警,致对方左肩关节脱位。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6mg/100ml,属于醉驾。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曾洁赟 林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