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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隐瞒病情、瞒报疫情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记者邰思聪)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7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隐瞒病情、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严重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北京市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本地病例逐渐增多,病毒感染发生扩散的风险加大,疫情由输入性向扩散性过渡。同时,随着返京人员流动即将迎来高峰,疫情防控难度将持续加大。

  决定强调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决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的,将对其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个人,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也将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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