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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1月10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副厅长翟宪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被告人翟宪枝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翟宪枝利用担任吉林省通化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企业套取财政资金、侵吞政府账外资金后非法占有,多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82万元。
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翟宪枝在先后担任通化市副市长、市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有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7万余元。
截至2017年8月,被告人翟宪枝及其家庭全部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4657万余元,扣除家庭消费性支出和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翟宪枝对折合人民币207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应对被告人翟宪枝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惩处,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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