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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1月1日电(记者陈文广)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黄明受贿、挪用公款、高利转贷、诈骗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高利转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明利用其曾担任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资金拆借、投资经营、股权定向增发、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8.5万元和美元1万元。2010年9月,被告人黄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刘某平的投资收益120万元。2013年,被告人黄明作为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高利转贷的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规套取信贷资金3亿元,使得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从中获利3100余万元。2014年,被告人黄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3.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明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高利转贷罪和诈骗罪,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黄明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还受害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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