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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委政法委原书记王东伟一审获刑6年

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4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王东伟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东伟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和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催要工程款、补偿款、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万余元。

  2010年、2017年,王东伟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和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多次虚列支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虚列支出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

  鉴于王东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前主动向部分行贿人退还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779万余元,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剩余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25万余元、贪污款81万余元,避免、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东伟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东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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