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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12月6日电(记者闫祥岭)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在该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马啸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啸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马啸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啸在担任山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兼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4.32万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被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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