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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海口11月23日电(记者刘邓)荒郊野岭无人问津的土壤能不能挖来赚钱?合法吗?记者23日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海南省儋州市某工地建设需要收购大量红土作为绿化用土,该市三名男子分别组织运输车辆和挖土机械,到该市行政区划内某片荒地挖红土16120.8立方米,变卖获利近50万元。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盗窃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5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处3年至2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鉴于三上诉人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且二审期间又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具有认罪认罚和悔罪的表现,故对原判量刑予以改判,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介绍,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取得。“土”并非无主物,“土”具有经济价值和可支配性,将土挖走变卖,属于“动产”,因此它具有盗窃罪对象的属性,盗挖土方予以变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遂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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