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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11月14日电(记者陈文广)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张某等1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依法判处张某等14人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等14人驾驶渔船来到沅江市张家岔、湘阴县柳潭等水域,使用电力方法共实施捕鱼6次,并明确具体分工。其中,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中等人分别驾驶多条渔船,来到柳潭水域使用电力捕鱼,共捕获鲜鱼3474斤,被湘阴县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扣押了被告人张某、陈某中等11人现金人民币7.6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共同赔偿了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2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破坏了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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