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24日电(记者刘懿德)24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对梁钧持枪杀人案一审宣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此前进行的庭审中,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钧以杀人为目的,持组装口径枪向6人射击,共射出子弹14发,致孙某某、付某某、郑某某、邵某某和孙某等5人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建议判处梁钧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梁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作案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梁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梁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宣判后,梁钧当庭表示要上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