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新华社呼和浩特8月31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察哈尔右翼中旗委原书记赵向红犯贪污、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向红在担任察哈尔右翼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旗委书记期间,伙同时任旗财政局局长刘永宽,套取公款392.8万元购买两套房产及两个车位,支付装修和家具款项。赵向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80万元及价值227万余元的房产1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向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用公款为自己购买房产并进行装修和购置家具,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利用其担任领导干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向红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向红犯贪污、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对赵向红贪污及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