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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合肥7月20日电(记者陈诺)19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白泰平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白泰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对其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白泰平利用其担任皖能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煤炭业务、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被告人白泰平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给予的人民币804万元、港币107万元、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5.2万元购物卡,以及购房和房屋装修费用人民币603.848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43.7867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白泰平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泰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受贿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白泰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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