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新闻中心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新闻中心

重庆“杀害狱警、刺伤法官”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新华社重庆6月20日电(记者周闻韬)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杀害狱警、刺伤法官的被告人曾川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曾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川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去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后,曾川多次试图寻找原案件承办民警、检察官和法官。同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曾川携带一把单刃尖刀从家中出发,步行至南川法院门口,发现下班的法官田某,遂持刀将田某双腿刺伤3处后逃离现场。

事发时,驾车途经此处的南川监狱狱警刘彦、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立即驱车追赶曾川进行抓捕。曾川为抗拒抓捕,持刀用力捅刺刘彦胸部、腹部两刀后逃离现场。次日16时许,被害人刘彦经抢救无效死亡。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川持刀捅刺田某腿部,致田某轻伤(二级),持刀捅刺刘彦胸、腹部,致刘彦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曾川曾因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经过数次改造,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犯罪,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