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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14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案金额逾30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鹏飞等4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李鹏飞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再用以转放高利贷赚取利差。杨淑霞受雇担任出纳并负责记账等工作。
随着融资、放贷业务量增长,2004年,李鹏钧、罗鹏林加入,他们与杨淑霞共同负责办理还本付息、存取款、转账、记载账目及保管银行卡等工作。同年,李鹏飞成立鑫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以个人、公司名义向社会非法融资。
到案发,李鹏飞向东胜区、达拉特旗、五原县等地共计1513人非法吸收存款31.82亿余元,支付利息8.17亿余元,退还本金14.55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鹏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以个人及公司的名义设立专门的融资办公场所,伙同被告人李鹏钧、杨淑霞、罗鹏林等人,通过亲朋好友、公司员工等,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称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鹏飞、李鹏钧、杨淑霞、罗鹏林9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资产将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明法团队简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公开性,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事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4、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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