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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兰州12月27日电(记者王博)记者27日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当日依法对甘肃省兰州市原市长栾克军受贿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栾克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栾克军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栾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栾克军在担任张掖市副市长、市长,庆阳市市长、市委书记,兰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建设、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房产、车辆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076万余元、美元11万元、欧元2.2万元。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栾克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栾克军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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