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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12月21日电(记者 陈文广)2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陈三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陈三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资质审批、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为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女儿(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外币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22万余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三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陈三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三新在得知监察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后,掩盖事实,对抗调查,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陈三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串供的事实,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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