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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捡到银行卡给孙子用 法院:这“锅”,爷爷得背

 原标题:孙子的“锅”,爷爷得背

  用捡来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取钱,海南省乐东县的黄宗丰为见钱眼开付出了惨痛代价。8月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黄宗丰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五年。

  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乐东县尖峰镇年过六旬的黄宗丰在街上溜达,突然在路边看到一张卡,他随手捡起来,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张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银行卡。黄宗丰也有一张这样的卡,知道初始密码都一样,如果失主没有改过密码,他就能取出钱来了。于是,他决定试一下。

  当日下午,黄宗丰带着捡到的“一卡通”银行卡来到尖峰镇一家银行,竟然真的在自动取款机上试对密码了。他查询余额,取款机上显示卡内余额是5万元,他立刻从卡里取出现金5000元。

  之后,黄宗丰将这张银行卡交给了12岁的孙子小黄,并告诉他说,这卡里有几万元钱,可随时取钱花。之后,小黄多次将卡内共计4.5万元全部取出,用于购买摩托车和日常花销。

  案发后两个月,警方根据被害人李某的报案,经过缜密侦查,于2018年3月13日将黄宗丰抓获。经乐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乐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宗丰捡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领取被害人卡内金额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家人案发后已全部退还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又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黄宗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宗丰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仅从卡中支取5000元,孙子小黄后续支取的4.5万元并非受其教唆或指使,4.5万元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8月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宗丰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5000元后,明确告知小黄银行卡是捡来的,同意并将该卡交付小黄使用,对小黄支取、消费的数额部分理应计入其犯罪数额,故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办案检察官介绍,在持卡人不知情时取走其银行卡中的钱,这不是简单的盗窃行为,而是信用卡诈骗。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办案检察官提醒,捡到银行卡要及时交予发卡银行联系失主,切莫见钱眼开贪小失大。“一卡通”的初始密码相对简单,不少农村用户拿到卡后嫌麻烦或不会操作,便没有及时更改密码,这样非常不安全,建议持卡人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现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李轩甫 孙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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