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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两人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

新华社成都8月21日电(记者吴光于、张海磊)记者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罗某某、袁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某某、袁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宜宾成为四川省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以来,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宜宾市珙县珙泉镇大云村、红旗村等地,先后12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共计15株;被告人袁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珙县珙泉镇红旗村、小溪村等地,先后4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共计7株。


  法院审理认为,桢楠是珍贵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宜宾是中国最大的桢楠产地,被告人罗某某、袁某非法采伐桢楠的行为,对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造成了严重损害。综合两被告人犯罪后积极缴纳恢复性造林补种金等情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合并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袁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为加大对重大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打击力度,2017年8月,四川在宜宾、乐山、雅安3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试点期限两年。试点文件规定,在必要时,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可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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