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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7月3日电(记者毛一竹)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一涉毒涉枪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实宣被认定为恶势力头目,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陈实宣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陆丰市博美镇一住宅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5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结晶状物1929.88克、潮湿结晶状物1426克、潮湿糊状物1538克、液体14500克,缴获猎枪状物1支、子弹状物46发。
2015年11月,同案人唐某、赖某为非法牟利,由唐某联系陈实宣购买毒品冰毒0.9千克,唐某又于同年11月27日向陈实宣购买毒品冰毒1千克,同年12月16日,唐某、赖某向陈实宣购买冰毒1千克,净重999克。
2015年9月28日,陈实宣及其他同伙在洗车店内对李某捆绑殴打,并威胁其家属准备45万元赎金,实际收取35万元;同年9月29日,陈实宣认出陈某是曾经打过他的人,遂伙同团伙成员对陈某进行殴打并捆绑关押在洗车场房内,致陈某死亡。当晚陈实宣同伙又对周某进行绑架,并索要43万元赎金。
2016年5月,陈实宣在陆丰火车站广场被铁路民警抓获,现场查扣陈实宣所驾驶的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一辆,经检验,该车有被盗抢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陈实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使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
此外,陈实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制造毒品罪、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实宣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认为,以陈实宣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团伙其他成员已另案处理),长期在陆丰市博美镇实施以毒品犯罪为主的各种严重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陈实宣在制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追逃期间仍实施贩卖毒品、绑架、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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