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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4月21日电(记者周颖、毛一竹)因暴力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受伤,韩奎章、李略、田公成及陶飞龙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分别获刑。这是记者日前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2017年6月2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派三名执行人员到江门市蓬江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奥迪小车,并将该车开回法院扣押。在行驶至高速路口附近时,李略、韩奎章、田公成、陶飞龙通过GPS系统强行将车辆阻停,并纠集社会人员赶来抢走车辆,在此过程中造成法院两名执行人员轻微伤。
案发后,李略家属将车子交还公安机关,后该车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韩奎章到公安机关自首。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韩奎章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韩奎章、李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公成、陶飞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略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奎章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告人田公成、陶飞龙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同时,鉴于在案发后能主动归还涉案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暴力抗法,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情节恶劣,依法不适用非监禁刑。根据4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犯罪情节,分别判处韩奎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略有期徒刑一年,田公成有期徒刑七个月,陶飞龙有期徒刑六个月。
韩奎章、李略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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