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石龙洪)《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14日在京签署,将于2018年2月1日起生效。公安部部长赵克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共同见证签署仪式。
2001年,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正式实施相互通报机制安排,相互通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以及非正常死亡情况。16年来,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不干预执法的精神,相互通报机制落实顺畅,对于维护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跨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内地有关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经多轮磋商,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安排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按照“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保障人权,坚持求同存异,坚持双向互惠,坚持相互支持”的原则,进一步就通报的时限、内容、范围、渠道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新的相互通报机制安排。新安排将更有利于保障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打击跨境犯罪、更有利于维护内地和香港社会繁荣稳定。
签署仪式由公安部副部长侍俊主持。公安部党委委员、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共同签署通报机制安排文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