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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银川11月30日电(记者张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卫市原副市长左新波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左新波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左新波在担任宁夏中宁县县长、中卫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左新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左新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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