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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11月8日电(记者 邵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5年,并分别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4万元、罚金2万元。
来自山东的三名蝴蝶发烧友,在明知所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走私2800只蝴蝶(死体)用于出售牟利。经鉴定,涉案总价值高达150余万元。
2016年1月,济南海关人员在查验一个来自马来西亚的包裹时,发现其申报品为“连衣裙”,但箱子里却是花花绿绿的蝴蝶标本,遂将之查扣。后来,济南海关缉私局将徐某、魏某、朱某抓获。
经查,自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从境外订购蝴蝶标本,利用邮递渠道,冒用“裙子”“艺术品”等名义走私进境,加工装裱后在网上进行倒卖牟利。
根据分工,魏某负责出资从国外购买原蝶,徐某负责把蝴蝶制成工艺品出售。朱某通过Facebook联系国外卖家,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卖家达成购买意向。
经鉴定,在济南海关查扣的2800枚蝴蝶(死体)中有1244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还有20枚吕宋凤蝶属于《公约》附录I中的保护物种。
在查获的蝴蝶(死体)中,吕宋凤蝶价值最高,制成成品后价值可达万余元。翠叶红颈凤蝶价值亦不菲,它的蝶翅上遍布金绿色鳞片,在阳光照射下变幻多彩,是世界上非常珍稀的蝶类昆虫之一。
本案承办法官王国辉介绍说,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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