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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日电(记者徐盈雁 范跃红)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7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蓝色钱江放火案”犯罪嫌疑人莫焕晶,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
杭州市检察院于6月28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莫焕晶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莫焕晶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盗窃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于7月1日依法对莫焕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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