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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男孩与初一女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普法对象:中小学生

■关键词:防止性侵害

“张检察官,我冤枉。我没有强奸晓梅,她是自愿的,我俩是搞对象。”张检察官名叫张丽锋,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在看守所里提讯时,遇上刚满19岁为自己鸣冤叫屈的吴致(化名)。

吴致与读初中的晓梅通过手机QQ聊天相识,一段时间后就相约见面,后来发生了性关系。晓梅家长得知后,带着晓梅到公安机关报案,吴致被抓获归案。

张丽锋对吴致说道:“你先别喊冤,回答我的问题。晓梅对你是怎么介绍自己的?”

“她说自己是初一学生。”

“那我问你,初一学生的年纪多大?”

“应该是十二三岁。”

张丽锋给他讲解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你知道晓梅可能不满14岁,不论她是否自愿,你都构成了强奸罪。还有,未满14岁的幼女对自己的性行为是没有保护能力的,而你已经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了,作为成年人,你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刑事责任。”张丽锋的一席话说得吴致低下了头。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吴致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他表示认罪服判。

从看守所回来,张丽锋又联系了晓梅母亲,与她进行了一次促膝长谈,叮嘱她切实尽到家长责任,注意晓梅的思想动态,安排好她的饮食起居,帮助她走上正确的学习、生活道路。晓梅母亲当场检讨自己对女儿教育照顾不周,表示今后一定按检察官的要求做,当个好母亲。

接着,张丽锋又深入辖区多个中小学开展“校园讲法”,特别为女生群体专题宣讲如何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如何防止性侵害,并向学生赠送了该院编写的学生法律手册。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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