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新闻中心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新闻中心

最高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昨天,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法院应依法排除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口供”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意见》规定,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意见》提出两种应依法排除的证据: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意见》还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意见》提出,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说明材料不能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对于证据的合法性,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对此,《意见》规定,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相关部门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了保障相关人员出庭,《意见》提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另外,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

  不能因“舆论审判”做出违法裁判

  《意见》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同时,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完善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意见》还规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另外,《意见》还对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做出规定。(记者 高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