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新闻中心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新闻中心

租牌起纠纷 “挂名”车主拖走车 法院认为不构成偷窃

租牌起纠纷 “挂名”车主拖走轿车

  法院审理认为“挂名”车主私自取车行为不构成偷窃 但应返还实际出资人购车款

  没有购车资格的马某某为了买车,联系到摇到购车指标的陈某某,双方达成交易,马某某出资购车,并拥有车辆实际所有权、使用权,但车辆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后由于双方纠纷,陈某某私自将车取走,马某某为此将陈某某起诉至通州法院索赔。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违反北京市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判决车辆归属陈某某,陈某某返还马某某购车款。此外,由于车辆登记在陈某某名下,陈某某私自取走车辆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偷窃。

  借名购车起纠纷 “挂名”车主拖走车辆

  原告马某某表示,其在北京工作,一直想买车方便工作和生活。由于没有购车资格,便通过中间人找到愿意出售指标的陈某某,双方在2013年12月达成一致,约定马某某一次性给陈某某3.8万元“借名费”借用陈某某的名义买一辆车,购车费用由马某某承担,购车票据由马某某保管,车辆实际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马某某所有。随后,马某某给了陈某某3.8万元,并贷款购买了一辆总价为30余万元的奥迪车,车辆登记在陈某某的名下,2014年12月,马某某将该车的贷款全部还清。

  2015年12月19日凌晨,陈某某来到马某某的小区,偷偷将车取走,马某某随即将陈某某诉至通州区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称,双方商定的购买指标价格是20万元-30万元,马某某并没有给钱,还骗取了他的购车指标。陈某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马某某支付陈某某损失20万元,在交纳反诉诉讼费之后,法院再也无法联系到陈某某,由于陈某某一直未到庭,按照其撤回反诉处理。

  “挂名”车主取走车辆行为非偷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通过启动评估程序,评估该车价值19万元。通州区法院认为,马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转让车牌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马某某应当返还陈某某车辆,陈某某返还马某某购车款。马某某要求陈某某支付购车指标费用3.8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马某某依据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支付马某某车辆价款19万元,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此案的通州法院周艳娟法官介绍,该案中,名义车主陈某某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转让购车指标应得的好处,因此在未通知马某某的情况下,私自联系拖车公司,将奥迪车拖走。

  周法官说,马某某曾报警,但警方查实车辆确实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即使陈某某私自拖走车辆,其行为也无法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偷窃,此事性质系一起民事纠纷。马某某后来到通州法院起诉陈某某。

  两人交易属无效合同 法律不予支持

  周法官表示,按照北京市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因此陈某某和马某某之间的交易行为违反北京市规定,系无效合同,法律不予支持。

  周法官还表示,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所得,陈某某需要返还购车款给实际购车的马某某,马某某则需要将京牌奥迪车返还给拥有购车指标的陈某某。该车辆系马某某出资30万元购买,马某某驾驶该车2年,陈某某返还购车款时,需要考虑折旧,根据评估,判令陈某某返还马某某购车款19万元。

  在本案中,由于马某某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陈某某归还3.8万元“借名费”的主张。如果马某某有证据证明支付过“借名费”,案件该如何判决?周法官表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3.8万元便是陈某某非法所得,法院会要求陈某某将“借名费”返还给没有购车指标的马某某。(记者 杨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