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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倪栋威 本该作深埋无公害化处理的死猪,却被从坑中拖出转卖。近日,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作出一审判决,男子曹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令,禁止曹某平在缓刑期间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曹某平系启东市东海镇星宏村人,在东海镇农贸市场(又称新造镇菜场)从事肉食品销售,其子曹某东则在星宏村经营一家养猪场。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2月7日,曹某东饲养的300余斤母猪、200余斤公猪先后不明原因死亡。
在保险公司勘查现场完毕后,曹某东将本该作深埋无公害化处理的死猪先后从土坑拖出,并由曹某平从养猪场转移至东海镇星宏村96号其家中后院,再由曹某东分割装袋,曹某平将上述部分袋装死猪肉装运至新造镇菜场其仓库冰柜存放。
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9日,曹某平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从事猪头贩卖生意的朱某兵出售上述分解后的猪头和猪皮。2015年12月9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造镇菜场某冷库查获由曹某平转移藏匿的死猪肉88千克。2015年12月25日,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近海镇新阳村某冷库查获由朱某兵转移藏匿的重量分别为16.9千克、15.3千克的上述死猪头各1只。
经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东市农业委员会对曹某平销售的上述2只死猪猪头进行鉴定,上述死猪“死因不明”,曹某平销售的“死因不明”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曹某平于2015年12月25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平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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