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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受贿案,对被告人乐大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乐大克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鉴于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郑州中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乐大克利用其担任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3万余元。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大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乐大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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