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在担任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达公司)总经理期间,景长华指使他人采购柴油共计6508吨,后转卖所得3820万元。在担任北旅时代公司董事长期间,景长华从这笔油款中,除自己支取了54万元外,还将其中的482万元私分公司员工。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四中院获悉,被告人景长华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景长华在担任八方达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将公司当年利润作为公司生产成本予以核销,指使他人采取虚增经营所需油耗的方式,向中石化北京分公司采购柴油共计6508吨。
2010年7月,被告人景长华调任公交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公交巴士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筹建北旅时代公司。被告人景长华决定,采取签订代销协议的形式,将其中的6000吨柴油售予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套取售油款人民币3820万余元,存放在潞安公司,由被告人景长华个人支配,用于北旅时代公司的经营。
2011年4月,被告人景长华任公交集团副总经理兼北旅时代董事长。
检方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景长华在担任北旅时代公司董事长期间,从上述售油款中陆续支取人民币5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景长华在担任北旅时代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发放“董事长基金”的名义,从上述售油款中多次支取现金,私分给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工和部分管理人员,共计人民币482.7735万元。
被告人景长华于2015年6月,被北京市纪委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5年9月,被告人景长华被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涉案赃款已上缴。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景长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持异议,且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景长华的辩护人所提在公交集团领导同意转油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给员工发放奖金,是企业经营行为的一部分的辩护意见,法庭未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景长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其在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景长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记者张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