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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罗沙 熊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4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利用其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409486万元。
1999年,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委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基建款的方式,购买该公司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未予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离任时隐瞒该房屋并占为己有。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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