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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盗刷者构成盗窃罪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实习生王志敏 通讯员李鸿光 11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盗刷手机支付宝案件。上海人陈某与聋哑人扒手徐某合作作案,由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手机,陈某持手机在市内多家超市刷支付宝购物,消费金额近7000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徐某另案处理,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陈某供述:尽管他没有窃得手机密码,但只要手机进入待机状态,通过登录支付宝软件打开二维码,再让超市收款机器刷一下,不需要密码就能盗刷成功。只要单笔不超过2000元,就能刷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提醒:使用手机绑定支付宝或手机银行的消费者,外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不要预留太多金额,一旦手机遭窃要及时报案,第一时间冻结支付宝账户,减轻自己的损失。同时,作为手机生产商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在手机软件上设置“防火墙”,杜绝类似盗刷行为发生。而超市接受支付宝消费时,也要思考如何堵住盗刷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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