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郭某因轻信网上招聘信息入职一家公司后,因劳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在极度不满情绪的支配下,郭某意图实施报复。一天郭某乔装打扮,上演了一出火烧汽车的戏码,殃及无辜第三人财产,造成汽车损毁以及房屋、空调及停车地附近的电表及附属电力设施被引燃,郭某的放火行为共造成财物损失达31万余元。近日,市三中院审结该案,郭某因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了解,郭某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信息后,来到北京应聘,却被告知其工作只是一个群众演员。虽然郭某有些不满,但也无奈同意。然而还没开始工作,郭某被告知需要向公司缴纳保险金等各种费用。为了保住这份工作,郭某咬牙交了钱。
转眼年终将至,一心想赚笔钱回家过年的郭某却始终没领到工资,心里有些不是滋味,索薪未果后郭某决心报复公司老板李某。案发前一天,郭某买了假发套、鸭舌帽等伪装道具以及一瓶浓酒精。今年3月19日凌晨,郭某在怀柔李某的住处外将酒精倒于被害人李某的汽车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火势瞬间蔓延,又引燃了附近无辜群众的汽车、房屋、空调及电力设施等。经鉴定,受损物品总价值共计3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以放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被害人未给其支付劳务费、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至市三中院。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市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了郭某的上诉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