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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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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7种情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 戴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33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给付戴某某10万元系用于沟通、协调与业主之间纷争的经费,因此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戴某某不起诉。

2. 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郊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收受A公司给其的10万元补偿款是用地过程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补偿与被补偿行为,该行为与张某职务无关,张某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张某不起诉。

二、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

1. 侯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京检诉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侯某某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

【结果】

对侯某某不起诉。

三、未达到60000元的追诉标准。

1. 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穗海检诉刑不诉[2016]16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60000元,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为人民币43553.80元,未能达到法定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何某某不起诉。

2. 叶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深龙检刑不诉[2016]35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叶某某的上述行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利益共计3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60000元,本案涉案金额为32000元,未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

【结果】

对叶某某不起诉。

3. 吴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宿区检刑二刑不诉[2018]14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吴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万元,犯罪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吴某某不起诉。

四、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苏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和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苏某在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已经辞去职务,苏某在此之后收受财物时,已经没有职务,其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苏某不起诉。

2. 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唐某某与林某某收取外地考生安全员带队费用的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唐某某不起诉。

五、已过追诉时效。

1. 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盘检刑不诉[2018]6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该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结果】

对李某某不起诉。

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毛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济市中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毛某某不起诉。

2. 赵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莒南检刑不诉[2019]2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结果】

对赵某某不起诉。

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未遂等情节。

1. 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8]10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2. 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姑检诉刑不诉[2018]6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未遂,又系自首,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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