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律师文集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律师文集

失火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6种情形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一、属于意外事件。

1.浩某某失火案(后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并非浩某某故意或者过失而为,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车辆自燃原因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不是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结果】

对浩某某不起诉。

二、没有犯罪事实。

1.詹某某失火案(漳检生态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詹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詹某某不起诉。

三、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杨某某失火案(乾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不能排除其他火源引燃垃圾坑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杨某某不起诉。

2.赖某某失火案(埔检诉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何种原因引发山火,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赖某某不起诉。

四、没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1.赵某失火案(民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起火原因不明,赵某虽有焚烧垃圾点火行为,但与本起火灾发生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果】

对赵某不起诉。

2.尚某失火案(互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尚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尚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韦某某失火案(贞检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韦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及公共安全,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结果】

对韦某某不起诉。

2.章某某失火案(丹检刑不诉[2019]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章某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

1.朱某某失火案(宁检公刑不诉[2019]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结果】

对朱某某不起诉。

2.龙某某失火案(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轻微等情节。

【结果】

对龙某某不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