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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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
一、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1.符某某放火案(东检公诉刑不诉[2016]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符某某为农业生产的需要,在做好了各种防范措施后,放火焚烧自家甘蔗地里的甘蔗叶,且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符合放火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结果】
对符某某不起诉。
2.丁某某放火案(宁高检诉刑不诉[2019]1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丁某某的上述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丁某某不起诉。
3.黄某某放火案(浔检公刑不诉[2018]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黄某某不起诉。
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马某某放火案(东辽检刑检刑不诉[2019]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以现有证据认定马某某的行为能够引发火灾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马某某不起诉。
2.王某某放火案(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放火行为与发生火灾的因果关系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无法证实的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对象的安全。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闵某某放火案(兖检公诉一刑不诉[2014]4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闵某某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在主观上只是出于泄私愤的目的,没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其放火行为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在客观行为上能够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特定范围内,该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从放火焚烧的对象和当时燃烧的情况来看,该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在客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性或者危险性。闵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闵某某不起诉。
2.薛某某放火案(京通检公诉刑不诉[2016]5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薛某某点燃杨絮引发火灾的行为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薛某某不起诉。
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等情节。
1.王某放火案(南市兴检刑不诉[2015]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结果】
对王某不起诉。
2.肖某某放火案(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
【结果】
对肖某某不起诉。
3.范某某放火案(太检刑不诉[2017]1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具有犯罪中止和自首情节。
【结果】
对范某某不起诉。
4.贾某某放火案(津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放火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结果】
对贾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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