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一、没有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1.邱某某、杨某某、张某甲职务侵占案(沪检二分诉刑不诉[2015]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邱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私自为客户提供移民服务,但并未使用某公司的特有资质和资源,其行为虽有违职业道德,但没有侵占某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
【结果】
对邱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不起诉
2.王某某职务侵占案(北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 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下,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6万元。
1.杨某某职务侵占案(吴起县院吴检刑刑不诉[2019]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杨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胡某某内外勾结,将其所照看的井场内的原油予以盗卖,经鉴定价值26371.8元,但该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60000元)立案标准,故其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白某某、杨某某利用白某某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胡某某内外勾结,将白某某所照看的井场内的原油予以盗卖,经鉴定价值44022.07元,但因该数额同样未达到职务侵占罪(60000元)立案标准,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杨某某该行为同样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果】
对杨某某不起诉
2.于某某职务侵占案(阿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于某某虚开5万余元油票入账,无法说清该款去向,应认定为其侵占的财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
【结果】
对于某某不起诉
三、个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
1.彭某某职务侵占案(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7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某化肥厂在改制期间存在诸多问题,该厂是否属于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无法查清,而个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彭某某不起诉
四、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组织性特征,其实质是个人,在刑法意义上,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张某某职务侵占案(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9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张某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自首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1.吴某某职务侵占案(狮检公刑不诉[2019]3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吴某某不起诉
2. 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深龙检刑不诉[2019]43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结果】
对吴某某不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