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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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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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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5种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属于公司行政人员、出纳、会计、网络技术人员,未直接从事非法吸收资金业务。

1. 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沪静检金融刑不诉[2019]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韩某某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为行政人员,不负责管理业务团队,未直接从事非法吸收资金业务,职级较低,参与时间较短。

【结果】

对韩某某不起诉。

2.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卫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韩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仅履行其出纳岗位职责,并依据其岗位领取工资,客观上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未获取提成、绩效。

【结果】

对韩某不起诉。

3.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整个过程中,刘某某身为会计,除履行会计工作职能外,没有主动对外公开宣传或吸收公众存款,除按月领取工资外,未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刘某某应该属于一般工作人员。

【结果】

对刘某某不起诉。

4.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京东检经网检刑不诉[2019]2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罗某某作为公司网络技术人员,在集团中级别较低,且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果】

对罗某某不起诉。

二、筹集资金的对象为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且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1.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筹集资金的对象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其在筹集资金过程中未出现向社会公开宣传行为,且其所筹集的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及相关活动。

【结果】

对黄某某不起诉。

三、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乾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损失、户数均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杨某某不起诉。

2.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阳郊检刑刑不诉[2017]3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虽有报单行为,并为了吸收存款而成立报单中心,但客观上只是吸收了其自己个人的存款,未向社会公众宣传,而另两名投资人报单,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的金额及人数构成要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3.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柏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赵某向他人收取化肥押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外其还向其他8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不足20万元;造成损失不足10万元;综上所述,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吸收人数、数额及造成损失额均达不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标准。

【结果】

对赵某不起诉。

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8]105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郑某所参与研发的软件系统尚未上线运行,其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郑某不起诉。

2.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8]106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田某某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违法获利极少,其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田某某不起诉。

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

1.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宁高检诉刑不诉[2019]4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朱某某不起诉。

2.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京东检经网检刑不诉[2019]1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曲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曲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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