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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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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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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决无罪释放的3种情形

一、在帮他人代购毒品过程中,没有贩卖毒品牟利的目的和行为。

1. 彭某贩卖毒品案(2018)湘3101刑初7号

【法院观点】

本案中彭某为了张三吸食毒品而为其代购了毒品,彭某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而不是用于贩卖,其在代购毒品过程中没有贩卖毒品牟利的目的和行为,彭某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判决结果】

彭某无罪。

2. 刘某贩卖毒品案(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

【法院观点】

刘某仅以吸食为目的为吸毒人员张三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是“代购蹭吸”行为,不应认定为从中牟利。故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判决结果】

刘某无罪。

3. 李某贩卖毒品案(2017)冀刑终160号

【法院观点】

对李某而言,购买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明知张三或李四购买毒品后出售仍帮其购买,李某在帮张三、李四购买毒品的过程中从中牟利等其他依法认定的贩卖毒品行为。

【判决结果】

李某无罪。

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 曹某贩卖毒品案(2016)晋09刑终185号

【法院观点】

本案中曹某无疑有着重大的犯罪嫌疑,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证明曹某犯罪的诸多证据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链条,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指控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判决结果】

曹某无罪。

2. 董某贩卖毒品案(2019)琼0108刑初222号

【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用于指控董某贩卖毒品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而对于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董某的认定。

【判决结果】

董某无罪。

3. 李某贩卖毒品案(2015)宁刑终字第11号

【法院观点】

原审判决认定李某贩卖毒品,仅以原审张三多次反复的供述,李某对贩卖毒品又予以否认,在没有毒品来源及没有毒品交易的证据,对装有毒品的黑兰州烟盒到底是李某的还是张三的无证据予以确认,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排除,形成不了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张某无罪。

三、仅有某份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

1. 李某贩卖毒品案(2016)粤刑终1289号

【法院观点】

本案认定李某贩卖毒品给“水某”的直接证据,只有同案人张三的指证,但张三的口供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且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或间接证据印证其供述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李某无罪。

2. 黄某贩卖毒品案(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53号

【法院观点】

认定现场查获的毒品为黄某与张三购买和运输的证据,仅有黄某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黄某的供述不能排除系非法取得。

【判决结果】

黄某无罪。

3. 郑某贩卖毒品案(2019)云03刑终129号

【法院观点】

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中,除证人张三、李四的证言证实了郑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外,其余证据不能直接证实郑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张三与郑某有利害关系,李四与本案也有利害关系。全案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判决结果】

郑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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